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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加盖印章时要注意,小心中套

发布时间:2021-08-26 17:49:04浏览次数:
案例:
2015年,江苏苏州一家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李某找到一家上海钢材公司,要求其向李某所在的昆山项目工地大量供应钢材。钢材公司的老板王先生直接带着公章到工地现场考察,并在工地现场与项目负责人李某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李某加盖的公章是“苏州XX公司资料专用章”。虽然王先生隐约觉得“资料专用章”不是合同章,但一来想做生意,二来亲眼看到工地现场是真实的,三来人家苏州公司是大建筑公司,也就没说什么。

就这样,王先生向李某陆续供应1100吨不同型号的钢材,可到了结账期,王先生却找不到了项目经理李某了。而此时,工地施工完成,已经交给开放商了。到这个时候,王先生开始着急了,遂向法院起诉了苏州公司。
 
经法院审理认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在《供货合同》上加盖XX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苏州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供货合同》是苏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苏州公司不承担责任。
 
大家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难免需要和他人签订一些合同。而目前,一些人和单位由于缺乏基本的诚信意识,会利用小小的一枚公章做文章,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责任承担人,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或者对账(这种极其重要的交易文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章所印内容要看清,签合同要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在企业所有的印章中,企业公章是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的,凡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出的公文、证明等均可使用企业公章;而合同专用章,仅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仅在签约范围内代表企业。因此,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但反之则是无效的。在上诉案例中,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的用途,在《供货合同》上使用该章在未经企业追认情况下,不能认定是企业意志的表达。除了资料专用章,许多公司还会以财务专用章、项目专用章、某某分公司章等签订合同、对账单,这样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二、盖章同时要求负责人签字,避免遭遇假公章。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我们要知道,公司的公章可能不止一枚,在发生纠纷后,有些企业会以公章是伪造的,不是本公司的公章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如何能证明该公章就是对方公司的呢?让给你签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上签个字,就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三、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要对对方身份进行核实。
我国《合同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主体资质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审查对方是不是公司授权代表(要有授权委托书)、所属职务是否有权利签署合同、文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质,例如无委托授权、或越权授权等,很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法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
 
四、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加盖的印章模糊不清,有可能是欺诈人在做手脚,应有所警惕并予以查清。

在相关制度尚未足够完备的情况下,大家在缔约的过程中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核查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一下,或者查看一下对方和其他人的合作记录,以确保自己在签订合同的时,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隐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丨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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