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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件能否做笔迹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1-08-23 18:26:25浏览次数: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在司法鉴定行业中,经常会遇到委托人申请笔迹鉴定无法提供原件而只能提供复制件的情况。例如:工商局的案件大多数的委托人只能提供复制件无法取得原件。然而在审查材料的阶段,并不是所有的复制件都具备鉴定的条件。

(小贴士:委托人送检的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有义务且必须对送检的材料进行妥善的保存。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也会尽可能的保护好检材,做到无损鉴定,检验完后立即就被送完档案管理室进行保存,直至司法鉴定结束。因此委托人在送检的时候不必担心材料会有丢失、损坏或者被人篡改等情况,如有原件还是以提交原件为宜。

对于文书司法鉴定,复制件较于原件而言,有它自身的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给检验增加了难度,或是根本无法鉴定。因此,送检的检材是复制件时,一方面要明确需要鉴定的检材字迹是哪部分,还有它的形成时间、书写时的状态、书写工具的种类、保管的环境以及检材上其他可疑迹象的成因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尽量保证检材字迹的清晰、完整。如果检材是拍照提取的,还应注意拍摄角度,尽量避免检材字迹的变形、虚化;如果检材是扫描提取的,应尽量使用高清扫描,确保检材的清晰度。
 
若想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可疑笔迹是否为某人所写,必须要用被鉴定人亲笔所写的字迹来作为比对样本进行检验。也就是说,笔迹样本是否真实可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意见。因此,送检时要明确样本笔迹是否为被鉴定人的亲笔所写。收集样本时,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在日常工作或个人生活往来中书写的,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较近的、书写速度相近的,且有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如检材笔迹是签名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也要求是签名,且签名模式相同或相近)。
 
在诉讼中,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因此,复印件是否有效力,还看对方有没有异议。同时,对方有异议的话,也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如果对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法提出相反的证据,即异议不成立,那么复印件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在申请笔迹鉴定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前提出,同时也是需要在当事人将笔迹鉴定以及鉴定的样本一并提交至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司法机关也是会需要通过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从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
相关法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请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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