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例如《借条》、《欠条》、《收款单》等等。
笔迹鉴定一般是怎么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就是我国目前通用的《笔迹鉴定规范》。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环节:
一、检材的检验分析:分析检材字迹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检材字迹的书写是否正常等,以确定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则无法鉴定。
例如,如果检材是复印件,一般的鉴定机构都会拒绝鉴定,认为复印件是不合格的检材,无法作鉴定。
二、样本的检验分析:即确定样本字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书写过程是否正常,书写的字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对比条件。
如果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样本,鉴定机构可以拒绝鉴定,作出退案处理。
例如,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对《欠条》中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制作了质证笔录,并提取了被告的笔迹样本,将鉴定委托手续及检材、样本移送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向法院发函,认为该案仅提供实验样本,没有提供日常自然书写的比对样本,不具备检验条件。需补充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日常自然书写的样本3-5份,以便正常开展鉴定工作。
后来,法院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决定终止鉴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
三、检材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分析
鉴定机构需要对检材和样本的字迹进行比较分析,制作《笔迹特征对比表》,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记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变化程度、变化形成原因等逐一分析比对。
一般的比较方法有:直接目测比较、现为观察比较、用测量工具或软件进行测量比较、重合比较、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进行异同情况的统计分析。
例如,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离职证明中“XXX”签字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点是本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非XXX本人所写。
又如,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经鉴定,法院判决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风格、书写熟练程度、笔顺、连笔方式和笔画间的搭配关系、起收笔等诸多能够体现个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细节特征均表现不同,差异明显,并非XXX本人书写。
结语:当然,笔迹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在此先不展开,有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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