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论和证据角度分析,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是有层次区别的,两者的作用和地位不能等同。从中国历代的字面考察,“结论”是从前提推断出来的判断,有其严密的认识方法和条件要求;“意见”是对一定的人、事、物所持的一定看法或想法,认识方法和要求无特殊规定。可见,“结论”构成的条件和所起的作用远高于“意见”;“意见”层次是一种不够成熟稳定的判断,所以称作想法或看法。从司法鉴定要求来看,鉴定结论是一类法定的科学证据,必须有获得普遍认同的科学原理与方法,符合法定标准的科学依据,并经过严密的科学判断与推论而得出的结论。所以,诉讼法律中按中文的语言表述规范,将司法鉴定结果定位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的、符合证据要求的。“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对被鉴定对象的一种看法或想法,有降低科学证据的技术规格和法律要求的倾向。不管外国语言怎么表述,中国立法应当遵守中国的语言规范。鉴定的结果既然是一种看法,意味着鉴定人可以随意发表。这么规定对鉴定人来说也是有消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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