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在河南的宋某手持一张欠条,将胡某起诉至夹江县人民法院三洞法庭。宋某称,胡某欠其3万元,但胡某却坚决否认此事。
双方各执一词,这欠条究竟是谁写的?欠款一事属实吗?最终,法院通过专业机构的笔迹鉴定以及其他证据,对该案作出判决。
胡某在夹江承包第三人的储存器管道修建工程后,于2018年1月8日将管道制作、安装交付宋某完成。胡某提供原材料,宋某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管道并安装。宋某承揽后,即组织十余名人员加工、安装。工作完成后,二人进行了结算。宋某称,当时胡某向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胡某欠其工资3万元。
今年6月,没拿到钱的宋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付清欠款3万元。但胡某否认该欠条是他本人书写,认为是欠条是宋某伪造的。
经法院当庭释明举证责任后,胡某申请笔迹鉴定。之后,宋某、胡某二人协商,一致选定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上的内容进行笔迹鉴定。日前,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宋某提交的“欠条”是胡某所书写。
对此,法院结合宋某提交的报警记录、手机视频等辅助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最终认定该欠条系胡某所写。法院认为,胡某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鉴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承办法官对胡某进行了训诫及批评教育,并当庭作出支持原告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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